最高法明确上海金融法院受案范围含网贷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资讯】
近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具体范围,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等,自8月10日起施行。
《规定》显示,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五类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
(二)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
(三)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四)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据《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当事人对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2018年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明确上海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市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出《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明确上海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之前由上海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案件的具体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
最高法立案庭负责人就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时提到,《规定》的起草,坚持宪法和法律规定基本框架,紧扣服务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主题,立足充分发挥上海金融法院专门审判职能,积极回应当前金融审判案件管辖实践,凝聚形成多方共识,为即将挂牌的上海金融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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