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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婚姻法24条补充规定再也不怕遇到渣男渣女了-【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6:47:36 阅读: 来源:冲床厂家

Jada

婚前婚后财产分割是不少人关心的问题,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问题却只有遇到事才会受到关注,那就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2月28日,也就是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补充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说到这新增条款,不得不提融360房贷君之前遇到的案例:

曾经有网友李女士咨询融360房贷君,她跟前夫在2014年结婚,婚后前几个月还很正常,可是后来丈夫时常玩失踪,到了2015年底,忽然联系不到丈夫了,此后两个月内先后有两名债主前来讨债,原来丈夫在他们结婚后至少向两位债主累计借款300万,现在还款期到了丈夫失踪,债主就来找她讨债。最后她只能把自己婚前的一套住房卖掉用来还债,还完债后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2016年初成功办理了离婚,可是白白搭进了自己的一套房产。

李女士怎么也想不明白,明明是前夫欠下的债务,自己也毫不知情,为何还要替他还债?

实际上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依据了一条重要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

主要内容是: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第19条第3款的内容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翻译过来的意思就是说,夫妻双方婚后实行财产AA制,并且借钱的第三方知道夫妻AA制,只有这种情况下个人所欠的负债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过这么看来这条补充并无实质意义,因为外人很难知道你们夫妻之间如何约定财产和债务的分配,就算知道,也不会在借钱的时候提及AA制协议,因为这样反而会增加他日后追偿债务的难度。

这么一来,婚内老公(老婆)背着自己在外面借钱,就算你不知情,也会因为是婚内债务而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人,他(她)欠的债你也要一起还。

现在不一样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如果向李女士讨债的债主主张要她还债,法院需要结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不再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债务存在,一旦发现是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伪造方要承担法律责任。另外如果李女士丈夫是因为去赌博、吸毒而负债,债主主张李女士还债的话,法院不予支持。

这两个新增条款真的可以说是千呼万唤始出来,新政策以前有很多像李女士一样因为配偶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负债,最后却由不知情的一方偿还债务。新政之后多了审查债务真实性这一步,就能拯救不少“冤大头”。

至此新政后法律规定有五种情况可以不用承担债务责任:

1李女士能证明债主和其丈夫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李女士夫妻实行AA制,且债主知道

3李女士能证明丈夫借的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4有证据证明李女士丈夫与债权人伪造债务

5李女士丈夫的负债是用于赌博、吸毒

新规定从发布到落实还需要一定的考量,效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吧。点击阅读》婚姻法神秘条款 不了解这个最好别结婚

以下是通知原文:

法〔2017〕4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家事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事关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事关婚姻家庭稳定和市场交易安全的维护,事关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的推进。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对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增加规定了第二款和第三款。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依法妥善审理好夫妻债务案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除应当依照婚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结合社会主义道德价值理念,增强法律和司法解释适用的社会效果,以达到真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交易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目的。

二、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在庭审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以保证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三、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对夫妻一方主动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重点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要求,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四、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在案件审理中,对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予法律保护;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五、把握不同阶段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债务偿还原则以及有关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处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问题。

六、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七、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证人等,要加强罚款、拘留等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除依法制裁外,还应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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