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淄博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发布时间:2021-01-07 19: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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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淄博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符合以下提取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一)购房提取
(二)在农村购房
(三)建造自住住房
(四)翻建自住住房
(五)大修自住住房
(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首付款
(七)在原籍利用宅基地置换还迁房
(八)分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分期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九)离休、退休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一)出境定居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十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户口在本市的,当失业满24个月未再就业时,方可申请办理;户口不在本市的,即时可申请办理。 四、生活保障
(十四)家庭成员(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十五)纳入工会帮扶系统的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六)支付房租、物业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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